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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沂源县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露天矿山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7-08-11     (点击: )

沂源县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露天矿山行为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按照全县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安排,根据《沂源县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要求,严厉打击乱采滥挖露天矿山行为,全面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矿产资源秩序,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目标

结合我县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非法开采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全县范围内所有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露天矿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加工(销售、运输、收储)矿产品等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发现一处依法取缔一处,并注销有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施),撤出生产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该予以行政处罚的一律顶格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快侦快办,严格追究,坚决从重打击。

二、时间及范围内容

(一)时间: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71231日。

(二)范围及内容:对全县区域内所有出现的各类违法开采、违法勘查、非法加工(销售、运输、收储)等违法行为,无论何种理由、何种明目,一律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严格惩处,坚决迅速依法取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刑事责任。

三、方法步骤

此次行动采取边调查摸底、边巡查发现、边立案查处、边报告移送的方法进行。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执法大队、矿管办和各国土所(开发区局)参加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部署安排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各国土所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迅速进行动员部署,严格落实集中打击治理非法采矿工作任务,切实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标准统一。

(二)动态排查、全面巡查。各国土所(开发区局)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已关闭的石灰石矿山和其他容易发生私采滥挖的区域(采点)逐一登记造册,执法大队统一汇总后落在一张图上。要逐矿(区域、采点)明确具体监管责任人(名单于815日前报局执法大队),每天进行执法巡查检查并建立完善巡查台帐。矿管办要加强对已关闭的露天石灰石矿山和有证矿山的检查,防止死灰复燃,或借恢复治理名义继续开采加工矿石和超层越界开采。执法大队集中执法力量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对重点区域要加大巡查频次,错时巡查,坚持日常巡查与夜查相结合,节假日专人负责巡查,确保巡查监管到位,避免出现监管盲区。

(三)严厉查处、强力整治。执法大队、各国土所(开发区局)要对所发现的私采滥挖非法采矿行为坚持“露头就打”的原则,确保及时制止处理到位。一旦出现非法采矿活动苗头,各国土所(开发区局)要及时制止,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县国土资源局汇报,采取上下联动,综合治理措施,逐一查处到位。该注销有关证照的要及时注销,该拆除生产设备(施)的要及时全面彻底拆除,该撤出生产人员的要立即撤出,一个不留,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公开处理有关责任人,切实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各国土所(开发区局)每周四下午下班前将本周巡查发现及查处进展情况统计表报县执法大队(含纸质和电子版)。县执法大队对各国土所(开发区局)开展情况及时进行调度督查,及时进行通报。

(四)总结验收、建章立制。各国土所(开发区局)于126日前对本辖区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专题报告,于1210日前报县局。县局将于12月中旬,逐个镇办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通过检查验收,推进各国土所(开发区局)在镇办政府主导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联合行动机制,在打击非法采矿行动中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持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矿区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等,全面建成完善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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