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国土资字〔201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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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
限期缴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划拨用地使用权单位: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市场,节约、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淄政发[2014]5号)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县属及其以下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包括抵债返租企业所使用的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可以继续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及安居工程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的,其余均须依法缴纳土地租金。
二、根据规定,县属及其以下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并按规定上交县财政。土地租金不得减免。
三、为便于租金的收缴,各划拨用地使用单位必须按照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及金额,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及时全额缴纳2017年度土地租金。对不按时缴纳土地租金的单位,每日按3‰缴纳滞纳金,逾期30日不缴者,视为拒不缴纳,我局可通过财政部门直接从其账户中划转,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017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