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国土资字〔2017〕25号
关于加强土地征收、收回、变更等工作中
土壤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发区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本部门职责,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变更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起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三、自2017年起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变更等过程中,对于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特别是涉及到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要严禁新建、扩建,上述行业用地在搞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后,才能予以收回、收购、转让。以上收回、收购的建设用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供地程序,否则一律不予供地。
四、对严重污染的耕地要依法进行地类的变更,要实事求是的搞好调查,对于已经不适宜耕种的耕地可以种树,如果种树也不适宜,那就调整为未利用地。
五、要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时候也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把受重度污染的耕地划出原来已划定的基本农田范围。
六、强化对受污染土地的用途管控。要加快建立污染场地识别、修复治理、规划用途管控、用地准入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防止未经修复治理的污染场地不当使用。
28365365备用网址大全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