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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4-06     (点击: )

 

 

 

 

 

 

源国土资字2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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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管理所,开发区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加强和规范全县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据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单位计生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范围

我局计划生育在管人员为局机关、国土所在编育龄妇女57人(年龄在50周岁内),代管人员为男职工无业家属育龄妇女10人,共67人。

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要求

根据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安排,凡在管人员要按要求及时提供以下信息:

(一)婚姻变更信息的上报。凡在编女职工和男职工无业家属,婚姻发生变更的,应在婚姻变更的当月内告知县局计生办,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初婚(新婚)、再婚、复婚的育龄妇女,提交男女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并填写《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2、离婚的育龄妇女,提交本人身份证和离婚证复印件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并填写《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

3、丧偶的育龄妇女,提供配偶具体的死亡日期。

(二)孕情信息上报。已纳入计生管辖的育龄妇女(包括代管的无业家属)怀孕的,应在怀孕2个月内告知县局计生办,如实填写《已婚育龄妇女孕情调查摸底统计表》。

孩次是一孩或二孩的,可以在怀孕前,去计生委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生育手册》,也可在怀孕四月之内,去计生委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生育手册》,并将《生育手册》复印件交县局计生办;

凡符合条件进行再生育(多孩)的,必须在怀孕前上报审批,办理《生育手册》后再怀孕,怀孕后,上报孕情信息时,将《生育手册》复印件交县局计生办。

因某种原因终止妊娠的,应在妊娠终止当月上报终止日期、终止原因及终止机构。

(三)出生信息上报。新生儿出生,育龄妇女应在孩子出生当月如实上报县局计生办,信息内容包括婴儿出生日期、性别、孩次、出生医院、健康状况,剖宫或顺产等。

新生儿户口落实之后,育龄妇女须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页复印件交县局计生办。

(四)全面落实育龄妇女计生查体任务。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计划生育查体每年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育龄妇女要按照县局规定时间到妇保院查体,不准缺席、顶替,确保查体进站率达到100%。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查体的,需向计生主任请假,并及时进行补查。

政策内有生育意愿的育龄人群,目前未怀孕的,计生委免费发放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卡,持卡人可到县妇计中心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有意愿的可向县局计生办申请。

育龄妇女要积极配合孕情随访、出生随访、术后随访等工作。

(五)节育措施信息上报。育龄妇女放环、取环及其他节育手术后,应将节育手术发生的当月内将手术日期、实施机构报县局计生办。

三、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制度

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制度。201611日前,符合政策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领至子女满18周岁。

符合政策出生的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或者独生子女死亡的,女方满49周岁后,可享受扶助金,城镇无业人员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每年可享受扶助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申报。

符合政策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组织领导,局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相关责任

凡属于县局管辖的育龄妇女(含代管家属),对违法生育多孩,造成我局在考核中“一票否决”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源发[2011]10号)的有关规定,党员干部除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为违法生育或婚姻变更、孕情、出生、计生查体、节育措施等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局年终考核扣分的,所扣分值与本人(代管家属配偶)和所在单位年终考核挂钩。

附件:28365365备用网址大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名单

                               2017年4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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