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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基础测绘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2013-12-27     (点击: )

第一条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基础测绘成果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属于市级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规定。

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负责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

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安全。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基础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除此之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六条使用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一)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D级以下GPS控制网及市级GPS连续运行工作站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四)其他属于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七条申请使用我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八条申请人可以凭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查询所需测绘成果的种类、覆盖范围、比例尺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申请使用我市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淄博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相关批准文件等材料;  

(四)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经费预算。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及复印件;  

(二)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

(一)申请人申请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审批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所在地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市、区(县)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请使用本级或者本级以下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的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  

(三)外省申请人申请使用我市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所在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内其他设区市申请人,其《申请表》应当经所在地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中央和省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申请使用我市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审核。  

(五)军队和武警部队申请使用我市基础测绘成果,《申请表》应当经其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如需延长审批时间,经受理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淄博市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决定书》),同时抄送测绘成果保管单位、申请表审核部门、出具无偿使用公函部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淄博市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见附件三),退回申请材料,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理由。同时抄送申请表审核部门、出具无偿使用公函部门。  

第十四条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决定书》到指定的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四)。

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据《决定书》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见附件五)。  

第十五条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基础测绘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每半年汇总基础测绘成果提供情况,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年一月八日前要将上一年度基础测绘成果提供情况,抄送下一级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淄博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用户代码  

(由审批单位规定)  

单位名称  

?

详细地址  

?

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

经办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申请人负责保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情况  

机构名称  

?

人员姓名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详细地址  

?

电子邮箱  

?

审核部门情况  

机关名称  

?

承办人姓名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详细地址  

?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使用目的  

?

项目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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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资料  

名称  

?

种类、范围、  

精度及数量  

?

申请人  

承诺  

1.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负责保密  

管理机构  

(或人员)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审核  

部门  

意见  

审核部门指:  

1.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人主管部门;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4.申请人所属军队或者武警部队的团级以上机构。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  

?

注:1.本表一式三份,报送申请一份,审核部门存查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表可由淄博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附件二:  

淄博市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编号:  

:  

经审查,准予你单位使用所申请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特此通知。  

测绘成果名称  

?

使用目的  

?

种类、范围、精度、数量  

?

密级  

□ 绝密  

□ 机密  

□ 秘密  

□ 其他  

提供方式  

□ 有偿提供  

□ 无偿提供  

请持本决定到市国土局信息中心办理测绘成果提供手续。  

(印章)  

年月日  

抄送: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申请表审核部门、出具无偿使用公函机关。  

注: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附件三:  

淄博市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因下列原因,不准予使用,特此通知。  

□ 使用目的不明确、不合法;  

□ 使用目的与申请使用成果种类、范围及精度不符;  

□ 不符合保密或保管法规要求;  

□ 其他不准予使用的原因(需说明):  

你单位若不服本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月日  

抄送:申请表审核部门、出具申请无偿使用公函机关。  

附件四: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件五: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⑴ 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⑵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⑶ 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⑷ 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⑸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⑴ 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⑵ 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⑶ 提供方不承担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3、违约条款:  

⑴ 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⑵ 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4、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地址: 地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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